2.消防管道穿越人防墻時,應在距墻20 cm處增設閘閥。若墻體兩側為民防區,則應在墻體兩側增設閘閥。如果壹方是非人防區,只應該加在民防區。
3、電纜橋架、通風管道不能在人防戰時封堵下通過。
4.不得使用PVC管道,應使用鍍鋅鋼管,接線盒不得使用PVC。連接導線應焊接在鍍鋅鋼管的接頭處。
5、人防屋面傳輸屋面洞口不應大於150MM,洞口頂部需加6MM厚的電阻片,用螺栓緊固。
6、防爆地漏不能遺漏,必須提前預埋安裝。
7.防爆波排氣閥和超壓排氣閥需要焊接安裝。
8.封閉的測壓管需要在套管的兩側堵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第二條人民防空是國防的組成部分。人民防空實行長期準備、重點建設、平戰結合的方針,貫徹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的原則。
第十壹條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點。國家對城市實行分類保護。城市的保護類別和標準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第十三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十六條重要經濟目標,有關部門必須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重要經濟目標包括重要的工礦企業、科研基地、交通樞紐、通信樞紐、橋梁、水庫、倉庫、電站等。
第十八條人民防空工程包括為戰時保護人員和物資、人民防空指揮和醫療救護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及結合民用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
第二十壹條人民防空指揮工程、公共人員掩蔽工程和疏散幹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組織建設;醫療救援、物資儲備等特殊項目由其他相關部門組織建設。
第二十二條城市新建民用建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
第二十三條人民防空工程的設計、施工和質量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
第二十八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壹條規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確需拆除的,必須報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由拆除單位予以彌補或者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