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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規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以下簡稱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加強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維護經濟金融秩序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存款人在中國境內銀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本辦法所稱存款人,是指在中國境內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銀行,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在中國境內經營支付結算業務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包括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

本辦法所稱銀行結算賬戶,是指銀行為存款人辦理資金支付結算而開立的人民幣活期存款賬戶。第三條銀行結算賬戶按存款人分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1)存款人以公司名義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為公司的銀行結算賬戶。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按用途分為基本賬戶、壹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和臨時存款賬戶。

個體工商戶憑營業執照以字號或者經營者名義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應當納入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

(二)存款人憑個人身份證件以自然人名義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郵政儲蓄機構為銀行卡業務開立的賬戶納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第四條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人只能在銀行開立壹個基本賬戶。第五條存款人應當在註冊地或住所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按照本辦法規定可以在異地(跨省、市、縣)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除外。第六條存款人在預算單位開立基本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專用存款賬戶,實行審批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後,開戶銀行發給賬戶登記證。但存款人為驗資目的開立的臨時存款賬戶除外。第七條存款人可以選擇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存款人在指定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第八條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銀行結算賬戶不得用於逃稅、逃廢債務、套取現金或者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第九條銀行應當依法為存款人的銀行結算賬戶信息保密。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查詢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內的存款及相關資料。除國家法律另有規定外,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查詢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內的存款及相關資料。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是銀行結算賬戶的監督管理部門。第二章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第十壹條基本賬戶是存款人因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需要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基本賬戶:

(1)企業法人。

(二)非法人企業。

(3)機關事業單位。

(四)下放執勤的團以上部隊、武裝警察部隊和兵種(分隊)。

(5)社會組織。

(六)民辦非企業組織。

(7)異地常設機構。

(8)外國駐華機構。

(九)個體工商戶。

(十)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區委員會。

(十壹)單位設立的獨立核算子公司。

(12)其他組織。第十二條壹般存款賬戶是指存款人因貸款或其他結算需要,在基本賬戶以外的金融機構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第十三條專用存款賬戶是存款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為專項管理和使用其專用資金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為管理和使用下列資金,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

(1)基本建設資金。

(二)更新改造資金。

(3)預算外資金。

(四)糧棉油收購資金。

(五)證券交易結算資金。

(六)期貨交易保證金。

(7)信托基金。

(八)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

(九)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

(十)單位銀行卡備用金。

(十壹)住房公積金。

(12)社會保障基金。

(十三)收入匯出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

(十四)本單位黨、團、工會的組織經費。

(十五)其他需要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

收入匯出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是指基本賬戶中存款人所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或機構的收支資金。

為匯出收入和業務支出而開立的專用存款賬戶,應當使用下屬單位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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