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信息采集沒有報送的員工,先選中此員工信息條。
2、選中之後,點擊更多操作下面的刪除。
3、點擊刪除之後,頁面會彈出,點擊確定,確定之後,就可以成功把此員工的信息刪除了。
此種處理方法,只適用於采集信息報送狀態為待報送或者未報送的情況。
4、如果點擊確定之後,頁面彈出不允許刪除,先點擊確定。
5、同樣先選中離職員工的信息條,再點擊更多操作下面的修改。
6、進入修改對話框後,人員狀態選擇非正常,之後保存。
7、保存好之後,再點擊更多操作下面的隱藏非正常人員。之後我們再返回到人員采集界面,離職員工的信息就沒有了,申報的時候也不會帶出非正常人員的個稅信息了。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托他人代領。用人單位可委托銀行代發工資。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壹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壹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壹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