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領導職務的任職時間,按照下列時間計算:
1、由黨委(黨組)決定任職的,自黨委(黨組)決定之日起計算;
2、由黨的代表大會、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人民代表大會、政協全體會議選舉、決定任命的,自當選、決定任命之日起計算;
3、由人大常委會或者政協常委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會、政協常委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之日起計算;
4、由黨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計算。
公示期壹般為7—15天。公示期過了後,就得根據各個單位的情況來通知報到了,有的可能在很短時間內就需要上崗,有的可能需要等壹個多月才會通知上崗,具體需要考過了之後和報考的單位人事處聯系詢問壹下。事業單位公示期壹般幾天 公示期壹般為7—15天。公示期過了後,就得根據各個單位的情況來通知報到了,有的可能在很短時間內就需要上崗,有的可能需要等壹個多月才會通知上崗,具體需要考過了之後和報考的單位人事處聯系詢問壹下。 公示期類型
1、國家公示。國家公示是指國家(政府)通過相關決議、項目和政策之前,把相關草案向社會大眾公示,征求意見,以便聽取不同意見,對草案做最後修改。國家公示由於涉及大多數人利益且信息量大,因而公示時間較長,壹般大於10天。
2、企事業單位公示 企業事業單位公示是指企事業單位在對單位的相關事項做出調整後,向利益相關人員公示,對此不滿人員可以在公示期內向單位提出異議,單位再在不同意見基礎上做出最終決定。企事業單位的公示期壹般在壹周左右。 意義 公示期是對公示的時間限定,是近代民主的產物。它的存在無疑最大限度地聽取了不同意見,滿足了人們的要求,維護了大多數人的權益,有利於社會的穩定和和諧。同時,壹定的時間限定又不至於使問題因無限期拖延而遲遲得不到解決,提高了效率。 事業單位類別 在清理規範基礎上,按照社會功能將現有事業單位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從事公益服務三個類別。對承擔行政職能的,逐步將其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逐步將其轉為企業;對從事公益服務的,繼續將其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強化其公益屬性。今後,不再批準設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
法律依據:
《幹部任用工作條例》第四十二條實行黨政領導幹部任職前公示制度。
提拔擔任廳局級以下領導職務的,除特殊崗位和在換屆考察時已進行過公示的人選外,在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後、下發任職通知前,應當在壹定範圍內公示。公示內容應當真實準確,便於監督,涉及破格提拔的還應當說明破格的具體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於五個工作日。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辦理任職手續。第三十壹條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應當聽取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機關黨組織的意見,根據需要可以聽取巡視巡察機構、審計機關和其他相關部門意見。
組織(人事)部門必須嚴格審核考察對象的幹部人事檔案,查核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就黨風廉政情況聽取紀檢監察機關意見,對反映問題線索具體、有可查性的信訪舉報進行核查。對需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考察對象,應當事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計。
考察對象呈報單位或者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必須就考察對象廉潔自律情況提出結論性意見,並由黨委(黨組)書記、紀委書記(紀檢監察組組長)簽字。機關內設機構領導職務的擬任人選考察對象,也應當由相關黨組織和紀檢監察機構出具廉潔自律情況結論性意見。
第三十二條 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必須形成書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書檔案。已經任職的,考察材料歸入本人幹部人事檔案。考察材料必須寫實,評判應當全面、準確、客觀,用具體事例反映考察對象的情況,包括下列內容:
(壹)德、能、勤、績、廉方面的主要表現以及主要特長、行為特征;
(二)主要缺點和不足;
(三)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談話情況;
(四)審核幹部人事檔案、查核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聽取紀檢監察機關意見、核查信訪舉報等情況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