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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深圳市計劃生育證》

操作程序

(壹)申請人持第二款規定的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向街道辦證窗口提交申請。

(二)經辦部門收到申請人的相關材料後,對材料齊全、符合規定並與廣東省人口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省系統)核對信息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或者材料與省系統信息不壹致或者沒有信息登記的,經辦部門應當告知申請人補充材料或者到社區工作站補充或者錄入信息。經辦部門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有疑問的,應當進壹步核實材料後方可受理。

(3)辦理移民戶口遷移、登記(就業)手續和計劃生育證明的,經辦部門自材料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不予辦理的,經辦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四)對於計劃生育證明的其他事項,經辦部門應當在材料受理後立即辦理。

(五)拒絕按經辦部門要求提供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發放《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

搬運材料:

(1)婚姻狀況證明。已婚的,提供結婚證;離婚或有離婚史的,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書或調解書;喪偶的,提供死亡證明或戶口註銷證明;

(2)全家戶口簿;

(3)女方為廣東省戶籍的,提供廣東省計劃生育服務證;女方非廣東省戶籍的,應當提供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城市居民不需要提供這些信息;

(4)女方為49周歲以下已婚人士,提供最近3個月本市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居住地(非深圳市)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孕情檢查證明。沒有孩子的人不需要提供這些信息。

(五)符合再生育政策的,提供再生育證明(準生證),並根據不同情況提供以下材料:

第壹胎為病殘兒的,提供病殘兒鑒定表(可提供復印件,原審批部門加蓋公章);

2.原農業人口生育二胎的,提供戶口簿復印件(加蓋派出所公章);

3.孩子被收養的,提供收養證明;被收養子女隨遷的,還應當提供被收養子女的計劃生育證明;

4.其他再生育的,提供生育時女方戶籍所在地省份的計劃生育條例及相關材料。

符合再生育政策但未取得再生育證明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還應提供村(居)委會、鄉鎮(街道)、縣(區)人口計生部門出具的婚育情況及符合政策證明。

(六)子女為雙胞胎或多胞胎的,提供子女及其父母不同時期的照片。

(七)政策外生育的,提供已按男女雙方戶籍所在地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征收的社會撫養費征收票據等相關材料。

處理部門:

(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到戶籍所在地街道計劃生育機構辦理《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

調動、登記(就業)手續屬於第壹個子女或生育第壹個子女的;

轉移、登記(就業)手續屬於再婚夫妻再婚前已生育壹個子女,新組建的家庭未再生育的;

3.處理好和他們壹起搬進來的住戶。

(二)辦理調動、登記(就業)手續時已懷二胎及以上或二胎及以上的,其《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為戶籍地人口計生部門出具;

(三)辦理孕情檢查和住院分娩手續,第壹胎生育者,第壹胎生育者擬辦理兒童醫療保險手續,《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辦理部門為現居住地社區工作站;

(四)辦理其他事項,女方為深圳戶籍人員的,《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由女方戶籍所在地街道計劃生育機構辦理;女方為非深圳戶籍人員的,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的辦理部門為現居住地街道計生機構;具有深圳戶籍的未婚或離異男性,《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辦理部門為戶籍所在地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

擴展數據

法律條款介紹:

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規範本市計劃生育證明管理,提高計劃生育服務水平,根據《深圳市計劃生育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下列人員應當申領《深圳市計劃生育證》:

(壹)備案(聘用),調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

(二)已辦理生育保險確認手續的人員;

(三)已辦理收養手續的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市政府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三條依法需要辦理《深圳市計劃生育證》的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由經辦部門發放《深圳市計劃生育證》:

(壹)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違法違規生育,依法受到處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了處理期限的。

第四條《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主要包括男女雙方的身份信息、婚姻狀況、子女信息、是否違法違規生育、處理情況。

第五條辦理《深圳市計劃生育證》需提供以下材料:

(壹)《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申請表;

(二)本人、配偶及子女的戶籍頁;符合下列條件並按要求提交相關材料的,可免於提交相應的賬戶頁面:

1.配偶或子女為外國人或港澳臺同胞的,提交其護照、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

2.配偶或子女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或戶口註銷證明;

3.因婚姻變動導致子女撫養權不在現家庭的,提交能夠反映撫養關系的離婚協議書,或者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書、調解書;

4.如果孩子沒有在家裏登記,提交出生醫學證明。

(三)已婚的,提交結婚證;離婚或有離婚史的,提交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書或調解書;

(4)收養子女的,提供收養證明;

(五)符合再生育政策的,提供再生育證明;

(六)政策外生育的,應當提供社會撫養費征收票據、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等相關材料;如遇不再征收社會撫養費等其他特殊情況,提供申請人戶籍所在地鄉、鎮或街道衛生計生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

(七)未辦理結婚登記、懷孕或者生育的,應當同時提交另壹方符合本辦法要求的證明;

(八)辦理生育保險確認手續的人員,只需按規定提交本條第(壹)、(二)、(三)、(七)項材料和本次懷孕的生育登記證或準予再生育證明;

(九)委托他人代理的,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證。

第六條本市戶籍人員的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由其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街道計劃生育機構辦理,非本市戶籍人員的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由其現居住地的街道計劃生育機構辦理;

因生育保險確認手續需要辦理《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的,街道計劃生育機構可將此事委托社區工作站辦理。

第七條需要辦理《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的人員,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經辦機構提交申請材料。

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申請材料符合受理條件的,經辦機構應當受理,並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並送達申請人。

因申請人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請人需要補正的,經辦機構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壹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材料,申請人應當在40個工作日內提交補正材料。申請人逾期未補正的,經辦機構可以作出駁回決定。

第八條受理申請人申請後,經辦機構通過廣東省人口信息系統等渠道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無誤,申請人符合辦理《深圳市計劃生育證》的條件。經辦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出具《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申請材料不符合實際情況,申請人不符合辦理《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條件,或者有虛報、弄虛作假等情形的,經辦機構將出具不予辦理《深圳市計劃生育證》的通知書。情況復雜的,經經辦機構負責人批準,辦理期限可延長至15個工作日,並書面告知申請人辦理時間的延長。

第九條《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自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生育保險確認出具的《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僅對本次妊娠有效。

參考資料:

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辦理程序-深圳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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