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材料(1)報關企業及其跨關區分支機構(工商註冊地址在深圳)的名稱、註冊資本、法定代表人在《報關註冊登記證》中發生變更的,應當持下列文件向現場營業機構申請變更註冊登記證:
A.報關企業或跨關區分支機構報關註冊登記許可內容變更申請書。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報關企業註冊登記證》原件及其公章復印件;
C.企業變更決議等材料原件及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二)註冊地海關按照第四部分第壹條第(二)項(1)第(二)項操作流程,受理申請人提交的報關註冊登記許可變更申請,依法作出是否準予變更註冊登記許可的決定。申請人收到《中華人民共和國* *和深圳海關關於準予(不準予)報關企業變更註冊登記許可內容的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 *和深圳海關關於受理報關企業註冊登記許可申請的決定》。
2、辦理報關企業及跨境分支機構註冊變更手續。
(1)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深圳海關關於準予報關企業變更註冊登記許可內容的決定》之日起30日內,到工商等相關部門辦理行政許可事項註冊變更手續,並在辦理完工商手續後,向原註冊地海關提交下列材料申請報關企業註冊變更:
A.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原件及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B.《企業信息登記表》
c .企業管理者登記表(企業負責人變更時提供)。
(二)註冊地海關應當按照第四部分第壹條第(二)項第(二)項的程序,受理報關企業或者報關企業跨境分支機構的變更註冊申請。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報關企業註冊登記證書》。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應向現場營業所(企業工商註冊地址在深圳)或海關(企業工商註冊地址在當地海關,如企業工商註冊地址在上海海關)申請報關企業註冊許可。
報關企業及其跨關區分支機構的報關註冊登記許可變更應在40個工作日內完成,報關企業及其跨關區分支機構的註冊變更手續應在當日完成。
報關企業及其跨關區分支機構的註冊期限為兩年。被許可人需要延長登記許可有效期的,應當辦理登記許可延期手續。報關企業未辦理註冊登記許可證換發手續或者海關不予換發註冊登記許可證的,其跨關區分支機構的註冊登記許可證自其註冊登記許可證遺失之日起自動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