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向法院申請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的銀行存款和其他財產;
2. 請求法院調取被執行人的工資、社保等收入情況;
3. 申請法院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登記信息;
4. 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可能隱藏財產的線索,請求法院調查;
5. 利用公開的商業信息查詢服務,查找被執行人的企業股權、對外投資等信息;
6. 通過網絡或其他公開渠道,搜集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
7. 委托律師或專業機構幫助查找被執行人的財產信息。
被執行人的財產調查方法:
1、通過公開信息查詢: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不動產登記中心、車輛管理所等公***資源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的企業、不動產、車輛等財產信息;
2、通過法院查詢:法院可以依法向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股票、保險等金融資產;
3、通過網絡調查:利用互聯網搜索引擎、社交網絡、電子商務平臺等網絡工具搜集被執行人的線上活動和財產線索;
4、通過人際關系調查:通過被執行人的親友、同事、合作夥伴等人際關系網收集其可能的財產信息;
5、通過申請人提供線索:鼓勵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如知曉被執行人有新的收入來源、財產轉移等情況;
6、通過專業機構協助:可以委托律師事務所、偵探公司等專業機構進行財產調查,以發現被執行人的隱匿財產。
綜上所述,查找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的有效方法包括申請法院查詢其銀行存款、收入情況和不動產登記信息,提供線索請求法院調查,利用商業信息查詢服務檢查企業股權和投資,通過網絡搜集信息,以及委托律師或專業機構進行財產查找。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
第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據本規定第壹條第壹項的規定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壹)提供了充分有效擔保的;
(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的財產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的;
(三)被執行人履行順序在後,對其依法不應強制執行的;
(四)其他不屬於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