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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從制度上完善證券市場

從制度上完善證券市場:

證券市場的信息公開制度是證券法律制度的核心 ,而且能夠有效的防範與化解證券市場的風險,保護廣大證券投資者的利益。但由於我國的證券法對於信息公開制度的規定過於原則性制度化,所以還有待於進壹步探討和完善。

壹、信息公開制度的含義及必要性

信息公開制度是指發行證券的公司在證券發行與交易諸環節中能夠依法公開有關自己發行證券的壹切真實信息而建立的壹整套制度 .其完整的內容包括公開發行,定期報告公開和重大事件的臨時公開。證券市場的信息公開制度是壹項與三公原則緊密相連的制度。我國證券法第3條規定:“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三公原則中,公開是核心,我國證券法也正是在公開原則的基礎上建立和形成了壹整套的信息公開制度。公開的證券信息壹方面可以使資金規模小,信息獲取途徑少的證券投資者防範高速流動的投機資本市場給證券市場帶來繁榮場面的同時所隱藏的巨大投資風險。另壹方面,也能促使欲借資本市場謀求快速發展的上市公司迅速得到融資。

二、我國證券市場的信息公開制度的現狀分析與問題透析

近幾年來 ,我國證券市場的信息公開方面違法行為相當嚴重。從瓊民源到紅光,自銀廣夏到鄭百文,以至於華紡股份上市第二天就發布公告承認公司上市時公布的信息虛假。就連壹直在二級市場上相當活躍和強勢的新疆啤酒花近期也被死死砸在跌停板上,原因就是涉及10億元的地下擔保卻壹直沒有任何的信息披露。根據我國臺灣地區證監部門及政權交易所上市公司申報子公司資料及查訪顯示:1998-2000年4月異常上市的公司約有50家,其中6成的公司有挪用公司資產,利益輸送或虛偽不實的情況①。證券市場的信用危機像傳染病壹樣迅速擴散開來。這不禁使我們想問中國證券市場妳怎麽了?

(壹)被忽視的信息公開

我國證券法第 10條規定:“公開發行的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或審批,未經依法核準或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公開發行證券。”法律明確規定了我國目前證券的發行與上市采取審批制。而主管部門在對發行和上市的主體資信及經營狀況進行評估時往往不以時常市場需求為指南,同時對於上市公司自身來說又怠於履行公開義務的要求。長此以來,主管部門依據政府的偏好暗箱操作使得經營狀況良好的企業面臨融資困境,而那些經營能力較差的國有企業為了爭取稀缺的上市資源而進行違規包裝的又比比皆是。由此可見,證券上市采取單壹政府審批制已無法適應高度靈活的證券市場,反而給層層官卡“的腐敗提供了滋生的溫床。

(二)欺詐的公開信息

上市公司的信息公開包含 :發行公開與持續公開兩方面的內容。其體現形式主要有招股說明書,上市報告書,定期報告書,重大事件的臨時報告,公司收購報告書等各種形式的財務報表。而正是在這些財務報表的制作過程中上市公司往往可以采用當期利潤增長,而實際消耗並未下降;粗制濫造降低服務質量從而掩蓋變相提價;通過交納資金占用費的方式托管經營;或向關聯方面低價購入資產而虛構經營業務,違規提供地下擔保等各種手段包裝上市圈錢。例如96年紅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在其股票上市的申報材料中就采取了虛構產品銷售,虛增產品庫存,和違規帳務處理等手段將1996年度實際虧損1.3億元,虛報為盈利5400萬元,從而騙取上市資格。剛剛上市半年後,在1998年4月公布的1997年度報告中既告虧損1.98億元之巨,引起市場壹片嘩然。正如1998年時任美國證監會主席阿瑟,萊維特在壹篇題為“數字的遊戲”的報告中指出的:“請公司管理者銘記,財務報告數字的真實性同公司的長遠利益直接相關,雖然遊戲極具誘惑,試場壓力很大,但玩數字遊戲將導致朝不保夕,結果只能是自取滅亡。”②

(三)誤導的公開信息

首先從我國近幾年來上海證券交易所 ,深圳證券交易所統計的數據顯示公司信息公開的較短時期內,股票價格變化的幅度相對較小,內幕信息在公布之前提前泄露的現象十分的嚴重③。其次由於公開的信息存在著定期報告時間的固定性,反映信息能力的滯後性等不利因素。上市公司可以采取關聯公司的方式在發行新股的同時借入資產,而在另外壹個時間點上(如給股東分紅派息時)將資金向關聯公司轉移,這樣以來,信息公開的目的不但不能為投資者充當分析判斷的標準,反而會產生誤導。

(四)被規避的公開義務

我國證券法 79條規定:“當投資者持有上市公司已經發行股份的5%時,必須履行報告及通知義務。最近幾年來,上市公司多數為了規避該義務,以及30%以上要約收購義務,方便關聯議案的通過等行為時不自覺得充當了”壹致行動人“的角色。”壹致行動人“是指依據壹項協議或協定通過壹家公司的投票權,壹起積極合作以取得或鞏固對該公司控制權的人④該概念最早出現在1994年的寶延風波中。就單個人來講所持的股份都達不到5%的界限,所以也沒有履行公開義務的必要,但是事實上幾個人聯合的持股數早已遠遠超過5%的界限。在2001發生的“方正科技攻略中就發生了類似的行為”。⑤“壹致行動人”的身份歸屬有待於進壹步在法律中得到規範。

三、完善我國證券市場信息公開的初步思考

鑒於以上分析,信息公開應該做到及時,準確,完整,全面,真實,有效。信息公開在證券市場上具有重要意義,對於投資者而言,投資效率的高低在壹定程度上是與信息量的獲得成正比的。所以我們應該如何進壹步完善信息公開制度,切實際保護投資者的利益,筆者作出如下幾點建議:

(壹)完善證監會的監督職能

中國證監會是我國證券監督管理機關,而現行的證券法對其權限的規定過於狹窄,英美等國的證券監管機構壹般均有廣泛的權利如調度權,鑒發禁令權,民事調查權,停止違法行為令,起訴權等等,但立足於我國目前證券市場要從實際出發解決證券市場存在的問題,筆者建議在修改證券法時,對完善證監會監管職能的要求方面應該是在風險防範的同時,促進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既要有利於完善市場的各項功能,又要有利於維護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所以證券監管職能的重點內容應該是對上市公司的信息公開制度內容的監管。可以考慮在現有的年報,中期報告,季報及重大事件的臨時報告,基礎上建立對上市公司財務報表的動態抽查制,或建立臺灣地區實施的月報制度,既公司按月份公布自己的經營,財務狀況。(在審核上采用註冊會計制確保信息公開的真實準確。)這樣以來既可以有效的防止由於公開信息的時間過於固定,而給上市公司可乘之機,從而為信息失真埋下隱患,才能夠真正做到在這樣壹個信息不對稱的市場上真正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二)強化審計監督職能

只有進壹步強化社會審計系統的監督職能,才能確保信息公開的真實,準確。真實準確要求公開的數據,資料表達必須精確,不作虛假或誤導性陳述。在筆者認為應該盡快采取註冊會計師制度對公開的信息予以審核,實踐證明,註冊會計師的獨立性最強,也最能公正的反映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與經營成果 ⑥。當然根據我國目前的國情,還可以在原有的會計計量方面通過改變折舊政策;變更股權投資的核算方法;存貨計價方法,以及壞帳損失核算方法,在會計收入確認與費用確認方面有效杜絕上市公司的表外融資,而盡量防止由於會計失真而造成的上市公司信息公開的質量普遍低下。

(三)強化證券發行上市的透明度審核

目前我國證券發行上市皆采取審核制,其中因沿襲計劃經濟思路對證券市場資源有效配置所帶來的阻礙作用也就不言而喻了,況且允許監管機關手握重權而又對其缺乏監督,腐敗所需的外部條件就是完全具備。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燈光是最棒的警察 .誰來監督管理者呢?筆者建議能否針對單壹的部門審核制建立起有效的新聞媒體和發行申請人監督。例如在揭露瓊民源及紅光案件中新聞機構就發揮了巨大作用,而發行申請人也可按照我國行政復議法及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對證監會的不公正行為提出異議。

(四)從法人治理結構的角度促使信息公開

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結構,是國際先進企業的重要特征,也是投資者選擇投資對象的重要依據。 Mckinsey&Company的壹份投資者意向報告顯示,3/4以上的投資者認為他們在選擇投資對象時,公司的治理結構,特別是董事會的結構和績效與該公司財務績效和指標壹樣重要。80%以上的投資者願意對治理結構好的企業出更高的價錢⑦。而與此同時,公司的懂事及經理人對於公司會計信息的準確知悉,有助於對公司前景做出準確的預期,更有利於公司向經營良好,有序的方向發展,同時從避免承擔劣質經理人員所帶來的負的外部效應上說,高級懂事和經理層們都應該積極主動的向外部公開信息,所以證券法修改中完善信息公開制度應該與公司法中的法人治理結構相互結合,協調發展。

(五)提高證券投資者自身素質

為了保證廣大證券投資者能夠對公開的信息作以及時全面的了解,我國證券法第 64條明確規定:依照法律,行政規定必須做出的公告,應當在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報刊上或者在專項出版的報刊上刊登,同時將其置備於公司住所,證券交易所,供社會公眾查閱。所以提高證券市場上投資者的自身素質使其具備分析上市公司公開的財務報告及其附註信息的能力顯得尤為重要。廣大證券投資者除從指定的“七刊壹報”上查閱相關公開信息外,還應通過從市場分析人士的調研取得的有關資料與信息著手縮小自己於大的機構投資者獲取信息不對稱的差距,從而做出理論性的投資判斷,切實保護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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