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境外投資審核流程
境外投資審核流程主要分為:內部決策——發改委、商務部申報——外匯管理部門申報,各個部門的分工的權限如下:
註:
境外投資分為:核準制和備案制;(1)核準制:
適用條件:企業境外投資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
核準機關:國家發改委和商務部。
(2)備案制:
適用條件:核準制以外的投資項目;
備案機關:國家主管機關與地方主管機關(工作有劃分);
具體劃分:發改委(國家發改委負責央企,含中央管理的金融企業、國務院或國務院所屬機構直接管理的企業及地方企業但中方投資額 3 億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資項目備案,地方發改委負責 3 億美元以下的地方企業的投資項目備案);商務主管部門(商務部負責中央企業備案,地方商委負責地方企業備案)。
二、境外投資ODI申報要點(發改委及商務部門)
發改委和商務部對境外投資申報的要求不同,本文將分開講解,詳見下文。
2-1發改委申報要點
發改委發文定義“境外投資活動”:指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企業(以下稱“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獲得境外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投資活動。
商務部及發改委的投資主體定義裏涵蓋合夥企業實操處理:
以前商務部及省級商務廳基本不受理合夥企業提交的備案申請,目前實際情況仍需屆時咨詢具體辦理機構; 盡管兩部門的投資定義裏均有“取得企業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 及其他相關權益”,理論上對於小股東的地位不明,但實操中,在境外公司參股超過 10%的小股東仍舊屬於兩部門的規範範疇之內。實操中難以通過核準/備案的常見情形:母小子大(即境內ODI主體凈資產低於擬境外投資的申請額度)、境外無真實的投資項目、當地的當年度境外投資額度已用完(潛規則,需在辦理前與相關部門確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