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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規範監理管理,重塑監理形象

安全第壹,質量至上。在傳統項目管理模式(DBB)中,監理機構主要負責施工質量和施工安全等事項的監督管理,是工程施工環節的重要參建主體;監理作用的充分發揮,也是保證工程建設符合強制性標準、保障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的關鍵前提。

當前,監理工作普遍存在價格競爭無序、作用發揮不足、科技應用欠缺等問題,不僅不利於監理工作的系統性開展,長遠來看也無助於建築業的可持續發展。針對“存在感”較低且“規範化”缺欠的監理現狀,蘇州市先後發布指導意見與實施方案引導完善監理工作,為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提供有利條件。

1、推進監理服務價格合理化

2015年國務院發布《關於進壹步放開建設項目專業服務價格的通知》後,非政府投資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設項目監理服務價格被全面放開。在實行市場調節價的過程中,監理行業卻逐漸出現了收費標準低、配置要求高的不對稱競爭現象,優質優價原則難以體現,工程質量更是難以保證,這迫切要求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加強對監理市場價格行為的監管。

與指導意見提出的“不低於蘇州市工程造價信息發布的行業市場信息價格的監理收費”相對應,實施方案強調監理服務價格應以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監理行業服務信息價格》為基準,無論是招標還是非招標的監理項目,監理服務費都要和市場價持平,甚至高於市場價,以充分保證監理服務質量。另外,政府性投資工程項目在實行監理招投標時可繼續參照原國家發改委和住建部《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標準》實行政府指導價,即在該基準價上下20%浮動。

不難發現,新政在繼續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的同時,也旨在以“有形的手”輔助“無形的手”,打擊“餓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業主”的低價競爭,維護市場競爭的有序進行。

2、推進合同履行情況動態監管

近年來在工程監理的改革進程中,強化對工程監理的履約監管是主流方向:壹方面,部分地區探索建立起了工程監理履約保證金和索賠制度;另壹方面,保險市場也創新開發出了建設工程監理履約保證保險,以配套險種保證建設工程監理人履行監理義務。

在《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履行前,新政要求蘇州市建築業從業人員管理服務平臺管理機構在核對人員配備、合同金額符合要求後形成《建設監理合同基本信息表》,而後將信息表推送給屬地工程安全監督機構進行現場核查,在此基礎上業主方可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在《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履行中,新政明確將監理企業的履約情況納入監理企業信用綜合考評,考評結果和分值也將納入監理招標的評分體系,實現“現場與市場”聯動管理。

可以看到,新政旨在於事前把關監理人員配備與合同金額,加強監理企業的履約能力;並將事中考評、事後獎懲相結合,促使監理企業加大監理力度——通過構建事前-事中-事後閉環,解決工程監理普遍存在的履約不夠難題。

3、推進“實名制”管理

在建築工人實名制如火如荼推行的當下,將項目現場管理人員納入“實名制”管理,也是加強工程現場管理的手段之壹。這意味著,在督促施工單位做好實名制管理工作的同時,監理機構也應做好監理人員、現場管理人員的實名制管理。

新政強調監理企業應對照監理合同嚴格實行考勤制度,壹方面項目現場管理人員通過“實名制系統”考勤方可進入施工現場,另壹方面監理人員到崗履職情況應作為監理月報的報送內容。在此基礎上,監理企業的“實名制”管理工作將作為行政他律、監理自律的必要內容,乃至監理項目評優評先的基本條件。

事實上,強化監理人員的“實名制”管理,有助於解決現場監理人員更換頻繁、工程監理工作監督困難等問題,也是強化監理履約監管、提高整體監理效率的重要途徑。相應的,五方責任主體質量終身責任制、建築工人實名制等工程項目管理制度也得以加速落地。

4、推進監理記錄儀使用

值得關註的是,溫州等地試點初見成效的監理記錄儀被蘇州正式采用:新政要求監理企業為監理人員配備監理記錄儀,以加強工程節點監理現場記錄管理。這是工程監理機構應用現代科技手段,以“互聯網+監理”模式提高監理實效的新嘗試。

監理人員需遵循《監理工作記錄儀現場記錄要點和使用範圍》,在進行巡視、旁站、平行檢驗等現場工作時,使用監理記錄儀動態記錄重要部位和關鍵工序,所采集的影像資料將作為監理整改的有力依據,以及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和工程竣工驗收的基本資料。

近年來,我國已逐步取消強制監理,並著手試點全過程工程咨詢和建築師負責制、探索“監理+保險”的多元質量安全管理模式。在接軌國際、創新發展的同時,工程監理也應加快革新步伐。此次蘇州即將實施的新政,壹方面多措並舉強化了監理的工作地位,傳遞了積極的行業信號,另壹方面也啟示監理行業:只有順應變革,才能迎來機遇;只有創新求變,才不會被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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