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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強企業招標全過程的監督管理

在多地開展招投標“評標分離”試點,全面優化工程招投標環境——安全生產網

“評標分離”是評標定標分離制度的簡稱,是指評標委員會向招標人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招標人擇優確定中標人。2012深圳率先嘗試“評監分離”後,江蘇、四川、湖南、浙江等地紛紛跟進,發展已逐漸呈現燎原之勢。

與“評標壹體化”條件下招標人業主缺乏選擇權的現狀不同,“評標分離”強調兩個環節的相對獨立性,旨在淡化評標專家在定標中的作用,落實招標人的主體責任,並將帶來壹系列影響深遠的變化。以下將結合“考核分離”試點地區的制度安排,探討“考核分離”改革的深遠意義。

1,實現招標人權責統壹。

業主作為項目建設的管理者,應根據不同類型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選擇合適的評標方法,但在“評標合壹”的傳統下,招標人在評標方法的使用上沒有太多的自主選擇權,難以對招標活動、招標過程和中標結果負責。

以青海為例,“評標分離”要求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的技術、質量、安全、工期控制能力等因素提供技術建議,招標人根據報價和技術建議確定中標人。通過評標與定標相結合,壹方面將改變評標專家權責不對稱的現狀,真正發揮專家咨詢和決策參謀的作用;另壹方面,它將賦予招標人根據項目實際需要合理確定選擇要素的權力,從而統壹其投標選擇權和項目管理責任,也有助於在工程建設領域落實建設單位終身負責制的規定。

值得註意的是,各地圍繞定標方式進行了各自的創新:廣州《關於探索住房建設工程招標項目“評標分離”操作的指引(試行)》明確,確定中標人的方式可以是“無記名投票+書面評議”或打分,不鼓勵隨機抽取或集體審議確定中標人;義烏《建設工程招標評標分離工作規則》賦予招標人充分的擇優權利,本著“優中選優,最低價中選優”的原則,選擇壹個有實力、有信譽、報價合理的中標人。

2.根治招投標領域的頑疾。

如果說“評標壹體化”下的投標人中標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對招標文件中各項綜合評審標準和實質性要求的符合性,那麽“評標分離”下的投標人中標則更多取決於歷史業績、業績、信用評價等自身實力。

因此,隨著中標主動權從投標人轉移到招標人手中,投標人與評標專家之間的利益輸送鏈條得到抑制,長期存在的串通投標、虛假招標、公開招標、秘密決策等“頑疾”得以根除,實現了招標過程的規範化和透明化。當然,“評標分離”下招標人面臨的廉政風險更大,這也要求監管部門加強業務培訓和監督管理,引導招標人規範行使投標權,強化責任意識和法律意識,提高業主的投標水平和項目管理水平。

同時,“評標分離”鼓勵招標人充分行使擇優中標的權利:招標人將在綜合考慮價格因素、方案因素、答辯因素、團隊因素、業績因素、信用因素的基礎上進行投標,引導投標企業合理有序投標,緩解投標人低價競標、中標後偷工減料牟利的現象,實現招標結果的合法、公平。

不難發現,“評標分離”通過完善評標定標機制,可以實現招標過程規範透明、結果合法公正,促進招標過程朝著規範、科學、透明、可追溯的方向健康發展。

3.加強招投標全過程監管。

“評標分離”改革不僅是為了優化工程招投標的流程,也是為了優化工程招投標的環境。

在“評標合壹”模式下,投標人更註重對評標方法和中標原則的研究,為了提高中標概率,會有串通、轉包等沖動。“評標分離”平衡了評標委員會的評標自由裁量權、評標推薦權以及招標人的評標參與權和評標決策權,使投標人的串通行為不再對中標起決定性作用,進壹步體現了招標投標的主流價值取向。

在“評標合壹”模式下,投標人中標後在投標階段不按承諾履行義務。針對這壹現象,廣州市《關於探索房屋建築工程招標項目“評標分離”運作的指引(試行)》規定,招標人應當跟蹤檢查中標人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履約情況,評價招標效果。這使得招投標“市場”與施工“現場”緊密相連,將促使投標人重點關註業績、工程安全、現場質量管理等方面,促進相關主體依法履職。

因此,在“評價分離”下,市場誠信好、履約能力強的企業,可以憑借業績和信譽獲得業主、市場和行業的認可。這項改革旨在加強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招投標監管,有助於降低交易成本,遏制違法行為,構建統壹、開放、競爭的招投標市場環境。

此外,為加強全過程監管,《河北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評標分離”試點工作實施方案》還強調,要加強對“評標分離”項目的事中和事後監管,嚴厲打擊評標定標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事實上,在現行的招標投標制度中,評標和定標是分開的。“評標分離”的概念實際上是強調改變評標專家在評標定標中的決定性作用,扭轉評標結果等同於中標的傾向,以專家定標代替業主定標,從而突出招標人定標權。相信招投標會更加科學合理,隨著標書回歸業主,工程的質量、安全、進度都會有很大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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