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機構存在缺陷,交易機制存在漏洞。網貸平臺的風險觀念不同,會導致平臺的風險意識不同。這使得風險意識薄弱的平臺公司組織不健全,甚至不設立風險評估或法律合規部門,給投資者帶來很大風險。網貸平臺創始人專業素質參差不齊是目前P2P平臺組織缺陷的主要原因。交易機制是P2P網貸業務的核心,好的交易系統可以避免或降低很多風險點。如果交易機制設置不合理,會出現投資的信用判斷失誤,導致投資者壞賬和損失。
三是風險管理簡單化,內控機制未建立。直到現在,國內大部分P2P網貸平臺風控手段只停留在相對簡單的方法上,如網絡征信、引入第三方擔保機制、風險基金退出等,尚未建立量化的風險指標體系和動態的風險評估體系。由於P2P網貸處於行業初級階段,所采用的風險管理方法較為簡化和碎片化,缺乏較為系統和科學的風險管理方法。只有建立在完善的公司治理基礎上的嚴密的內控組織、獨立的業務部門、明確的職能分工、完善的會計控制體系、嚴格的授權審批制度、合理的業務歸集制度、有效的員工管理制度和先進的信息管理系統,才能建立有效的內控機制。網貸平臺顯然是沒有的。
第四,IT系統不可靠,信息安全沒有保障。很多從事P2P行業的從業者,既不是金融機構出身,也不是互聯網行業出身,沒有自己的技術實力和核心技術。然而,互聯網中存在大量的不可知因素,使得其信息有可能被泄露,目前還缺乏有效的防範措施。
最後,法律制度不完備,導致監管主體缺失。到目前為止,我國P2P的定義、準入和信息披露在立法上處於空白地位。中國有關民間借貸的唯壹法律和司法參考是《合同法》、《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意見》。根據這些法律和司法解釋,點對點借貸平臺的接待活動屬於民間借貸,法律規定的民間借貸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銀行基礎利率的4倍。但現實中存在很多過度,這些行為並沒有被有效納入監管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