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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官員違規經商辦企業?

《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規定,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壹,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壹)經商辦企業的;

(二)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

(三)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

(四)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

(五)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

(六)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

利用參與企業重組改制、定向增發、兼並投資、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決策、審批過程中掌握的信息買賣股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通過購買信托產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獲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準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依照第壹款規定處理。

現實中個別黨員幹部違反有關規定,壹邊在公家上班,拿著工資,壹邊自己經商辦企業,當起老板。這種行為看起來壹舉兩得,終將得不償失。

“具有公職身份的黨員幹部經商、辦企業,會大量占用工作時間和精力,且容易導致以權謀私、損公肥私,危害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湖北省紀委案件審理室幹部孫永軍表示,壹段時間以來,黨和國家都禁止黨員領導幹部和公職人員經商、辦企業。?

值得註意的是,《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並不禁止黨員正常的經商辦企業行為,第八十八條規範的主體主要是黨和國家機關中具有公職身份的黨員,壹般黨員通過誠實勞動,經商辦企業,並不違反本條規定。

擴展資料:

《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相互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搞權權交易的。

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因此,界定官員違規經商辦企業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如果不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就不存在違規行為,是沒有任何問題的。

百度百科-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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