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建設工程領域各類質量安全生產事故時有發生,如2017年曾引起全國轟動的“北京地庫塌陷”事件、2018年備受行業爭議的“合肥公交亭倒塌”事故,對社會公***安全與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都造成著巨大的風險威脅。
在這兩起工程質量安全生產事故中,包括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在內的相關建設活動主體,都暴露出自身存在的質量安全責任問題。尤其對於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無論從事故原因角度還是從事故處罰結果,二者的質量安全責任都存在很大爭議。
壹、事故原因分析:建設單位強勢市場地位迫使設計違規
“北京地庫塌陷”事件的直接原因,系地下壹層頂板部分板柱節點處沖切承載力不滿足設計規範要求;間接原因則為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存在不同程度的管理漏洞。
其中,建設單位在事故發生前:
1
曾強勢采用車庫優化設計意見,逼迫設計單位修改設計,降低工程質量標準;
2
未設立工程質量管理部門負責工程質量管理工作;
3
施工前未組織設計交底工作。
設計單位方面,主要即是受建設單位壓力修改設計,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從這裏來看,在“北京地庫塌陷”事件中,建設單位利用強勢市場地位逼迫設計單位修改設計,無疑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合肥公交亭倒塌”事故的直接原因,系連接公交站亭頂板與立柱的承托弓鑄鋁件強度不足,發生斷裂,造成頂板倒塌。間接原因則系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相關失職、違規行為。
其中,建設單位在公交亭建設項目的設計、招標、建設、監管等環節存在明顯失職。如低價中標,該項目預算1500萬元,承包商卻能以711.58萬余元中標;再如用於施工的圖紙未加蓋出圖章和註冊章,也未經第三方審圖。
設計單位方面,主要為設計深度未達國家標準,圖紙修改未經審查。這裏需要註意的是,此次事件中的設計圖紙並未得到設計單位的簽字蓋章,業內俗稱“白圖”。出現“白圖”的大多數情況,其主要原因多為設計人員並不認可設計圖紙(違反規範),也不願對設計圖紙負責,但礙於建設單位要求或逼迫,因此不對圖紙簽字蓋章。
“合肥公交亭倒塌”事件後,所涉設計單位也曾有人提出:所謂未達設計深度的圖紙,本院並未簽蓋出圖章和設計人員註冊章,未經審圖機構審查,未參加竣工驗收。以無法律效率的文件對設計院和設計人員進行處罰,不能接受!
客觀上來講,建設單位在整個工程建設活動中,長期占據強勢主導地位,負責工程建設各環節的全面管理,設計單位出現“白圖”、施工單位偷換材料、監理單位未曾抽檢復驗,這麽多環節問題集中出現,絕非建設單位疏於管理壹句能夠解釋的,畢竟在“五方責任主體終身負責制”下,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並非每壹家都敢鋌而走險。
從這裏來看,“合肥公交亭倒塌”事故原因,雖然主要由於設計深度未達國家標準,圖紙修改未經審查,但設計單位出具“白圖”的舉動,未嘗不能看作其對於工程質量安全底線最後的掙紮,“白圖”背後的壓力來源也十分耐人尋味,令人深思。
2、事故處罰結果:質量安全責任劃分仍待優化調整
“北京地庫塌陷”事故後
其建設單位因“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行為”,被處以3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同時,限制其3年內在北京市承擔新的保障房建設項目。
設計單位也因違規設計,被處以20萬元罰款,停業整頓6個月;限制3年內在北京市承擔保障房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此外,設計單位法人及結構專業負責人、項目負責人還被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和兩年內不得擔任項目負責人的行政處罰。
“合肥公交亭倒塌”事故後
該項目施工單位法定代表人、項目實際承包人、項目監理工程師、項目設計負責人因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2020年4月21日,經法院最終裁定:
1
施工單位法定代表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2
項目實際承包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3
現場監理工程師,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項目設計負責人最終並未判刑,但被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註冊;同時,設計單位被建議降低市政行業(道路工程)甲級資質。
至於此次事故涉及的兩個建設單位,各處理了5名相關責任人,主要的處理方式是行政記過、降級等。
從兩起事故的最終處罰結果來看,相關建設活動主體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民事與刑事處罰,但綜合上文中對於兩起事故原因的主體責任分析,建設單位明顯應承擔更主要的事故責任。
責任均攤或弱化建設單位事故責任,壹方面並不利於實現社會公平,同時催生設計行業人員的從業危機感,影響設計行業發展;另壹方面,在缺乏更為嚴格的處罰威脅下,建設單位的相關不規範市場行為、不稱職管理監督,始終無法得到有效遏制,阻礙著整體建築業的快速健康發展。
目前,針對建設單位的各類不規範市場行為,國家已出臺多份法律法規,強化其工程質量安全責任:
1
2014年8月25日,住建部發布《建築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提出“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對工程質量承擔全面責任”。
2
2017年8月25日,住建部發布《關於嚴厲打擊建築施工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的通知》,提出“嚴厲打擊非法違法建築施工活動,造成安全事故的,建設單位要承擔首要責任,構成犯罪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
2019年9月24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完善質量保障體系提升建築工程品質指導意見的通知》,提出突出建設單位首要責任。建設單位應加強對工程建設全過程的質量管理,嚴格履行法定程序和質量責任,不得違法違規發包工程。
4
2019年12月31日,住建部發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開展住宅工程質量信息公示試點的通知》,決定開展住宅工程質量信息公示試點,通過開展住宅工程質量信息公示試點,壓實建設單位首要質量責任和施工等單位主體質量責任,督促各參建主體規範建設行為、履行質量承諾。
5
2020年1月19日,住建部審議通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第八條提出“建設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首要責任。”
6
2020年4月14日,住建部官網發布了關於印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司2020年工作要點》的通知,提出:出臺落實建設單位首要質量責任的規定,深入開展住宅工程質量信息公示等試點,完善工程質量責任體系,建立健全工程質量社會監督機制。
上述政策文件都在強調、強化建設單位在工程質量方面的首要責任,這代表著國家已開始重視建設單位存在的各類不規範市場行為問題。但從政策進程來看,還未出臺具體的政策細則,規定其具體首要責任與職責範圍等。就本文兩起案例事故處理來看,現行“五方責任主體終身負責制”中,建設單位與設計單位承擔的質量安全責任仍有待進壹步完善優化。
兩起事故引發的爭議熱點主要集中在“事故原因”與“處理結果”兩方面,但從本質上來看,爭議的焦點卻在於目前“五方責任主體終身負責制”下,建設單位與設計單位的質量安全責任劃分是否公平合理。就目前的政策環境來看,在缺乏強化建設單位質量責任的具體政策細則情況下,這種質量安全責任劃分亟待進壹步優化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