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設立獨立董事的原因
(1)監督者的弱勢影響權力平衡。
良好的公司治理不僅可以保護所有投資者的利益,還可以降低市場風險,維護金融穩定,實現股份公司的可持續發展。中國證監會主席史美倫在2001“中國上市公司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公司治理”會議上指出,良好的公司治理應該是:明確所有股東的職能和責任;內控機制健全,各方制衡;嚴格的文件系統;依法經營;及時、真實、充分地向公眾披露企業信息。世界上沒有壹種公司治理模式能夠完全實現上述目標。
西方股份公司有兩種治理模式。壹種是英美法系國家實行的單壹制。在這類公司中,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負責財產所有權和經營者的聘用權。另壹種是大陸法系國家,實行雙軌制。比如日本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由股東會產生,董事會聘任經理;監事會對董事和經理進行監督,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董事會和監事會都對股東大會負責。再比如德國,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命董事會,董事會對監事會負責,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通過對兩種模式的比較可以看出,壹元模式缺乏專門的監督機構,難以保證董事會科學決策,對全體股東負責,而不是對股東負責。很難保證管理層既盡職盡責地照顧企業又操縱企業越位。這樣,內部人控制就不能保證合法經營和信息的真實披露,最終會降低企業的經營效率,侵害中小股東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設立獨立董事是必然的。即使在二元制的公司裏,權力的平衡也無法真正實現。監事會作為常設監督機構,始終處於相對弱勢地位,面臨地位不對等、信息不完全的局面,難以有效約束董事會和經理層的行為。因此,二元公司紛紛效仿壹元公司,紛紛設立獨立董事。
(2)所有者無法從管理層擴展到決策層。
眾所周知,西方民營企業在創業初期往往采用家族合夥的形式。這時企業的所有者就是經營者,他既是董事長又是總經理,同時行使決策權和管理權。隨著管理成為壹門量化的理性科學,洛克菲勒時代的企業主開始意識到管理是壹門藝術,是壹種生產力,可以成倍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而不是簡單的權威象征。於是,“委托代理”現象開始出現,不再是簡單的“資本談”。這壹制度演變經歷了兩個階段。
第壹階段是從洛克菲勒時代到泰勒時代的演變。據此,資本所有者委托經理作為企業經營管理的代理人。在雙方博弈的過程中,管理者憑借資源的稀缺性和高附加值贏得企業的中心地位,參與剩余索取權的分配,享受年薪制、期權等巨額回報。於是,工人階級出現了分化,作為中產階級之壹的管理者出現了。人們稱之為“白領”或“金領”。
第二階段是從泰勒時代到投資公司時代的演變。隨著競爭越來越激烈,市場風險越來越大,第壹階段已經進化為專業投資人的業主們意識到,投資已經成為壹種可控可測的專業技術,需要的是戰略而不是戰術。社會上的其他中小投資者也爭先恐後地將資金轉移到投資回報率相對較高、投資風險相對較小的投資公司。於是,獨立董事應運而生,取代了所有者的大部分決策權。
2.獨立董事的職能和責任
第壹,只是決策。從西方的實踐來看,獨立董事的“獨立性”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壹是財產的獨立性,也就是說獨立董事至少可以不擁有被委托公司的大量股份,其收入基本應該來自崗位津貼和差旅費;二是人際獨立,即不存在需要回避的社會關系,包括關聯交易和親屬關系,保證行使決策權時的獨立評價和判斷;第三,人員獨立性,也就是說獨立董事的任免取決於股東大會而不是被董事會、監事會或管理層操縱。這三個獨立性決定了獨立董事的職能是做出公正的決策。
第二,科學決策。公平決策需要三重獨立,但也有賴於獨立董事的科學決策功能,因為效率優先可以兼顧公平。獨立董事的科學決策是由其社會角色決定的。壹般來說,他們都是某個領域的專家。比如宇星電子聘請的是企業經理,誠誠文化聘請的於是文化產業專家,供電使用的是化學家,等等。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企業決策不僅需要勇氣和魄力,還需要政策、法律、投資、管理、金融、產權等方面的詳實知識和經驗。因此,與作坊主或政府委派的政治代表董事相比,專家型獨立董事的決策更能滿足企業的需要,更能反映事物的本質和規律。
那麽,獨立董事的具體職責是什麽?它是壹個戰略決策,主要包括四個戰略性結構調整。壹是準確及時地把握內外部環境、相關技術創新趨勢、市場供求變化、資源配置趨勢等。,進而為企業的經營規劃、產業運營、產品戰略等做出戰略性產業結構調整決策。第二,洞察同行業競爭對手和潛在競爭對手、合作夥伴的成長空間,確定企業的盈利能力和資本保值增值能力,然後以做優資產為目標進行資本運作,如並購、剝離、重組等。,稱之為戰略性資本結構調整決策;第三,分析企業的運作程序和組織結構,調整成本、利潤和指揮之間的關系,根據行業特點、市場條件和人力資本在金字塔式、扁平化、集權式和草根式組織結構中進行選擇,可以稱為戰略性組織結構決策;第四,根據主流意識形態、前瞻性思潮和現實價值取向,做出戰略性企業文化結構的總體決策。
二,獨立董事的中國特色
我國65,438+0,000家上市公司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獨立董事制度。然而,從已經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300多家公司的實踐來看,其效果與中國證監會的預期相差甚遠。為什麽這個新生事物在國內不習慣?為什麽壹場深刻的“控制革命”淪落為收效甚微的“裝修革命”?這與我國上市公司的特殊國情密切相關。所以需要根據國情對癥下藥。
1.二元論背景下的功能重排
英美法系國家沒有監事會。為了有效制衡,獨立董事彌補了單壹治理結構中監督的不足。因此,壹些學者也將我國獨立董事的職能定位為監督董事會和經理層,這是不科學的。如前所述,中國實行的是德國和日本的雙重公司治理結構。《公司法》第124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董事會、監事會,是我公司內部的專職監督機構,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監督。”實際上,中國的董事會處於壹種虛無的狀態。根據對65,438,000家試點現代企業制度的國有企業的調查,在78家建立監事會的企業中,有24家基本名存實亡。所以中國的獨立董事承擔監督的虛部是很自然的。但是,獨立董事的監督不同於監事會的監督。監事會的監督以財務審計監督為主,從治理角度維護公司整體長遠利益;獨立董事的監督重點是人力、組織和資本的戰略決策。
更重要的是,中國監事會的虛構問題不應該通過設立獨立董事來解決。獨立董事是董事會成員,擁有投票權,可以直接參與公司事務的決策,或者對違反法律法規、損害公司相關人整體長遠利益的決策說“不”。與監事會的職能相比,獨立董事具有明顯的時效性和效率性。根據《指導意見》,獨立董事發表的意見必須在董事會決議中列明;公司的關聯交易需經獨立董事簽字後方能生效;兩名以上獨立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獨立董事可以直接向股東大會、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獨立董事在獲得公司信息後,不僅可以對董事會和經理層進行評價,還可以提出參考意見。在參與決策時,他們可以通過完善企業目標、公司規則、激勵約束制度,直接影響管理者的決策指揮,這是監事會力所不及的。總之,獨立董事的主要職能是決策,而不是經營或監督。
2.內部控制前提下的外部裝修
獨立董事也被稱為外部董事或非執行董事。《指導意見》設立獨立董事的目標是:“通過引入獨立董事制度,解決當前國有股壹股獨大情況下的內部人控制現象,維護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可見,獨立董事設立的直接原因是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內部人控制問題,但內部人控制問題並不僅僅是“壹股獨大”造成的。
(1)所有者缺位導致內部人控制。
由於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資本和規模要求過高,國有資產存在“全民所有,非全民所有”的弊端,國家代表人民行使國有資產所有權。基於市場經濟構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運行機制的要求,這種所有權必須與直接經營權脫鉤,於是建立了壹種不同於民營企業的委托代理關系:國家(政府)享有最終所有權;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對國有資產進行監管和評估,代表國家行使股東權利,包括選擇經營者(職業經理人)的投票權;經營者負責具體經營,按規定納稅,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在這壹機制中,“投票權”行使的動機正義取決於行政約束的解除和產權約束的加重。事實上,由於經濟轉軌過程中所有者的缺位,這兩個方面都很難實現。但是,代理人單方面壟斷剩余索取權是不可避免的,外部(所有者)監督的缺失增加了代理成本。
(2)壹股獨大導致內部人控制。
據上交所調查,目前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過於集中,超過50%的董事會成員來自第壹大股東。大股東往往通過關聯交易(如擔保、應收賬款、資產轉換等)占用上市公司資產。),侵害了小股東的利益。這種現象具有中國的特點,與市場經濟發達的國家明顯不同。這樣的“壟斷”為什麽會強化內部控制?
第壹,“壟斷”往往是國有股和法人股。自由市場經濟並不排斥政府管制。但控制手段主要遵循經濟規律,以社會利益為導向。即使保留了少量的行政機制,間接的經濟、法律和信息手段也完全不同於指令性經濟中的直接操縱。這樣的監管方式是以股權多元化和股權稀釋為前提的。在中國的上市公司中,國有股占總股份的53%。國有股的所有者是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門。在利益的驅動下,“主管部門”自然想延續現代企業制度建立之前的超級行政幹預。地方黨委組織部、政府人事部門的“推薦人選”,往往異化為“欽點名單”。這個時候,法人代表首先考慮的不是市場問題,也不是所有股東的* * *利益,甚至不是最大的股東,國家。出於薪資、考核、連任等原因。,他們首先應該對直接主管部門的“壹把手”負責。主管部門往往盲目決策,隨意重組資產,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壟斷”股的三分之二是非流通股。這樣的資本結構缺乏流動性,不能滿足“有進有退,有所為有所不為”的要求,降低了企業的運營效率和經營績效,成為國有股東欺騙和打壓小股東的載體和政企合作追求非法尋租利益的溫床。
3.法治建設滯後導致運行無序。
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然而,現行《公司法》並沒有給予獨立董事真正意義上的充分法律保護。《指導意見》也沒有賦予獨立董事特殊投票權,獨立董事人數也處於劣勢。現行法律法規對獨立董事的具體操作是空白的。法治建設的滯後必然導致無序運行,不利於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完善。美國制度保障的做法值得借鑒。1977在SEC的支持下,紐約證券交易所實施了獨立董事制度,其他證券交易所紛紛效仿。20世紀90年代,密歇根公司法得到了法律的有效規範。我國獨立董事的法制建設需要在以下幾個方面做好:壹是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應修改公司法,明確規定獨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中的比例、權利和義務;其次,中國證監會應修改《指導意見》,對其任職資格、產生程序、行權方式、薪酬支付、責任追究等做出具體規定;再次,上市公司章程還應對獨立董事的權利和義務做出詳細規定。
4.信用缺失環境下的道德危機
這裏的信用是企業家(管理者)對投資者履行職能的承諾。由於獨立董事道德水準和業務能量的信息不對稱,聲譽機制成為獨立董事制度的重要激勵保障制度。而我國職業經理人市場起步較晚且不規範,會計、審計、律師等中介行業普遍信用缺失。在這種背景下,獨立董事的職業道德是很有問題的。筆者認為,建立良好的道德信譽機制是必要的。
壹是完善激勵機制。直接利益激勵部分包括現金部分,即每年固定的雇傭費和參加董事會會議的補貼,以及非現金部分,即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養老金計劃、人壽保險等。在上述激勵內容中,壹個有爭議的問題是我國獨立董事是否適合獲得股票期權,支持者占有壹定優勢。間接激勵部分是指通過出色的工作獲得較高的聲譽,使自己在企業家市場中崛起而獲得的潛在利益。第二,要完善企業家的市場機制。獨立董事屬於廣義的企業家。壹個完善的企業家市場既是壹種激勵機制,也是壹種約束機制。壹方面,如果妳有高超的專業知識、豐富的行業經驗和高尚的職業道德,從而形成良好的社會聲譽,可以擔任更高層次企業的獨立董事,提高個人價值;另壹方面,如果業務馬虎,經驗不足,缺乏誠信和勤奮,就可能使聲譽壹落千丈,被市場淘汰。動力和壓力並存,是獨立董事脫穎而出的良好環境。第三,培育社會評價機制。信用是企業家的生命。如果獨立董事的品行和水平得到社會公眾的隨時評價,就會使激勵報酬名副其實,為企業選擇獨立董事提供客觀標準,否則就會助長投機行為,使企業失去選擇獨立董事的信心和興趣。第四,建設先進的公司治理文化。全球化企業靠核心競爭力生存和發展。真正的核心競爭力不是產品、技術或系統,而是企業文化。如果建立了良好的公司治理文化,提高了員工的價值判斷水平,誠實勤勉成為每個員工的信條,那麽獨立董事的道德危機就會得到根本緩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