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交易是上市公司操縱利潤、粉飾財務報表的重要手段。上市公司可以通過關聯方和關聯交易進行利益輸送,這將極大地損害中小股東的權益。關聯方的識別是各國證券市場的熱點問題。在我國,關聯方及關聯關系的認定主要由以下法律法規決定:1,2014新修訂的《公司法》第216條指出,關聯關系是指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存在的。然而,國家控制的企業並不僅僅因為它們受國家控制而有關聯。公司法對於這種關系的關鍵詞是控制權和利益輸送,主要是從原則上解釋這種關系,對實際操作的指導意義有限。從《公司法》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關聯關系的立法精神是“實質重於形式”。2.關聯方在《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中定義:壹方控制、* *共同控制或對另壹方施加重大影響,兩方或多方受壹方控制、* *共同控制或對另壹方施加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下列關聯方列示:(1)本企業母公司。(二)企業的子公司;(3)與該企業受同壹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四)對企業實施共同控制的投資者。(5)對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投資者。(6)企業的聯營。(7)企業的聯營體。(8)企業主要投資者及其近親屬。個人主要投資者是指能夠控制、共同控制或者對壹個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個人投資者。(9)企業或其母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關鍵管理人員是指那些擁有權力並負責計劃、指導和控制企業活動的人。與主要投資者或關鍵管理人員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指在與企業進行交易時,可能影響個人或受個人影響的家庭成員。(10)控制的其他企業,* * *與企業主要投資者、關鍵管理人員或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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