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相互間直接或間接持有其中壹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者擁有或控制股份達到25%或以上的;
3、企業與另壹企業之間借貸資金占企業自有資金50%或以上或企業借貸資金總額的10%或以上是由另壹企業擔保的;
4、企業的董事或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壹半以上或有壹名常務董事是由另壹企業所委派的;
5、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壹企業提供特許權利(包括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才能正常進行的;
6、企業生產經營購進的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價格及交易條件等)是由另壹企業所控制或供應的;
7、企業生產的產品或商品的銷售(包括價格及交易條件等是由另壹企業的控制的);
8、對企業生產經營、交易具有實際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關聯的關系包括家族、親屬關系等。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壹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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