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社會保險費匯算清繳範圍
社會保險費匯算清繳的範圍是指《金華市區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實施辦法》(金政發〔2005〕104號)規定範圍內的各類用人單位,即市區2008年度實施社會保險費“五費合征”辦法的網上申報企業。社會保險費單位繳納和個人繳納全部由社保經辦機構發送應征數的繳費單位不列入匯算清繳範圍。
二、社會保險費匯算清繳的時間要求
(壹)各納稅(費)人應在2009年2月1日至5月30日通過互聯網絡(金華財稅網)社會保險費匯算清繳系統,向主管地稅部門申報《金華市區2008年度社會保險費匯算清繳表》及《扣除項目壹覽表》的相關內容,並對申報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負完全的法律責任。自行打印社會保險費匯算清繳紙質申報表,隨稅收征管檔案壹並裝訂成冊後上報主管地稅部門。
(二)對匯算清繳自行申報應補繳社會保險費的,於2009年6月15日由地稅部門統壹向各納稅(費)人委托的繳費帳戶扣繳,請各納稅(費)人在委托帳戶中存足應補繳的金額,對由於余額不足造成扣款不成功的,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三)各分局在2009年7月31日前做好匯算清繳報表匯總和總結工作。工作總結內容應包括匯算清繳工作的基本情況,費源結構的分布情況,增減變化及原因,社會保險費管理經驗、問題及建議。
(四)對年度內多交社會保險費的納稅(費)人,在辦理匯算清繳申報後,即可向主管地稅部門申請辦理退庫手續。
三、有關政策問題
(壹)關於臨時性下浮企業社會保險費繳費比例的問題
根據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地稅局《關於臨時性下浮企業社會保險費繳費比例的通知》(浙勞社老〔2008〕125號),企業社會保險費繳納比例臨時下浮,下浮標準相當於各項社會保險費單位統籌繳納部分費款壹個月的額度,將2008年11月(屬期)的單位統籌應繳費款,視同為2008年全年下浮繳費比例的減征額度,因此,2008年度實際匯算清繳期限為11個月(剔除2008年11月,下同)的應繳社會保險費。繳費人填報的工資總額、應繳、已繳和匯算應補退的社會保險費,均為2008年11個月的相關數據。對繳費人自行申報的2008年11月工資總額,若無正當理由超過全年月平均額或與個人所得稅全員申報的工資薪金總額差異較大的,將列入重點審核或稽查範圍。
(二)關於計費依據
計費依據應嚴格根據《金華市區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實施辦法》(金政發〔2005〕104號)的規定計算。
1、工傷保險費根據《金華市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推進市區工傷保險和加強社會保險費征管的通知》(金政發〔2007〕72號)文件精神,必須以本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為計費依據繳納工傷保險費,實現工傷保險全覆蓋。
2、用人單位在全員參保的前提下,其單位繳費基數超過市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3倍(即單位年平均職工工資超過49500元)的,在確定計費依據時超過部分的金額暫允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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