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除名原因:未報告年度的年度報告已經提交並公示。
原因二:無法聯系註冊地或經營場所,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x09。
申請搬遷原因:住所或經營場所變更已依法登記。
申請遷出原因:已通過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重新建立聯系。
原因三:未在規定期限內公示相關企業信息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x09。
申請移除原因:《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的公示義務已經履行。
原因四:公示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x09。
申請刪除原因:更正了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公開信息。
附:不同原因企業遷出異常名錄所需材料清單。
1,因為年報沒有被列入異常名單。
(1)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2)企業提供年報截圖並加蓋公章。
2、因為通過戶口所在地(經營場所)聯系不上。
(1)企業依法辦理住所或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時,需提供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並註明與原件壹致。
(2)企業提出可以通過註冊地住所或經營場所再次取得聯系的,需經轄區工商所查驗,填寫企業信息實地查驗記錄表(註:兩名查驗人員簽字並加蓋查驗單位公章)。
3.因為即時消息不公示。
企業需要提供公開信息截圖,並加蓋公章。
4、公開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根據不同情況,提供專業機構或第三方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審計報告等證明材料。
附: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流程:
1.需要填寫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去除經營異常名錄申請表。
2.攜帶營業執照原件及加蓋公章的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原件、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和《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營異常名錄去除申請表》,向住所或者經營場所所在地企業工商分支機構提出申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遷出決定,並恢復正常備案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