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以下簡稱《種子法》)已由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15+01.04修訂通過,將於2016+06+0.06起施行。為認真貫徹新修訂的種子法,全面推進依法經營種子,促進現代種業發展,現通知如下。
壹是增強學習貫徹種子法的自覺性和責任感。
(1)深刻理解意義。新修訂的種子法是在總結15年來實踐的基礎上,結合現代農業發展需要和種業現狀,借鑒國際種業立法理念,對我國種業基本法律制度進行的全面修訂和完善。這次修訂貫徹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和依法治國的戰略布局,符合發展現代種業的部署,符合我國種業改革發展的客觀要求,為加快發展現代種業、建設種業強國奠定了法律基礎,對轉變農業發展方式、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具有重要意義。各級農業部門要深入學習領會,更新觀念,深化認識,把思想和行動統壹到種子法的新要求上來,切實增強使命感和責任感,落實各項法律制度和責任,全面推進依法治國。
(2)準確把握精神實質。種子法以發展現代種業、保障糧食安全、保護農民利益為目標,堅持市場化改革方向,按照鼓勵創新、簡政放權的原則,全面改革種業科研育種、生產經營、監督管理等體制。學習貫徹種子法,要堅持深化種業體制改革,推進種子經營簡政放權,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必須堅持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推進科研改革和自主創新,保護創新者合法權益;要堅持保護農民利益,完善企業行為規範,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強化主體責任落實,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和賠償責任;堅持保障糧食安全,完善種子質量監督管理,健全種子儲備體系,規範種業對外交流與合作,加強安全審查,確保種業安全。
二、建立健全適應現代種業發展的法律體系。
(3)建立鼓勵創新的資金支持和品種權保護制度。堅持創新驅動發展理念,加大對種業創新的財政投入和政策支持,支持科研單位基礎研究和企業自主創新,推動鼓勵創新的政策制度化。完善種質資源保護和利用體系,依法推進種質創新和開放利用。實施嚴格的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優化品種權申請、受理、審查和授權流程,完善品種權信息披露機制,保護品種權人合法權益。依法建立以財政支持為基礎的種業科研成果公開轉讓制度,禁止私下交易。
(四)完善適應現代農業發展的品種管理體系。為培育優質、高產、多抗、廣適、適合機械化的新品種,應改革主要農作物品種審批制度,建立以種子安全為重點的“綠色”指標體系。拓寬品種試驗渠道,支持育種、繁殖、推廣壹體化企業自主開展品種試驗;鼓勵有條件的企業聯合體、科研聯合體、科研院所組織品種試驗,並納入國家或省級試驗統壹管理。建立同壹生態區域的跨省引種備案制度,明確引種者的責任。堅持以市場需求為導向,按照國家統壹、部省協調的要求,建立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制度。
(五)完善種子企業準入和行為規範制度。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合並種子生產經營許可制度,取消註冊資本,簡化許可審批程序,方便申請人。對企業設立分支機構、委托生產或代銷、專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建立縣級備案制度,利用國家種業信息平臺開展網上申請、許可審批和網上備案。推進企業行為規範體系建設,完善種子生產經營檔案制度、標簽真實性制度和產地檢疫制度,建立企業信用信息披露機制。
(六)強化種業安全的行業監管體系。完善種子質量監督管理體系,完善檢測技術標準,推行種子自願認證制度,強化質量安全主體責任落實,結合標簽信息實現可追溯,保障種子質量安全。建立和完善以救災和余缺調劑為目標的國家和省級種子儲備體系。完善種子進出口管理制度,引進國外優良品種資源,加快對外合作與交流。按照平等互利共贏的原則,建立種業對外投資和合作研發的安全審查機制,維護國家主權和種業安全。
三、認真履行《種子法》賦予的職責和任務
(七)依法履行行政職責。加強主要農作物品種審批管理,規範審批程序,強化過程監管,啟動同壹生態區內省際間引種備案,提高引種質量和效率。實施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加強登記信息和標準樣品管理。加強新品種權保護管理,擴大保護範圍,加快DUS檢測授權,開展品種DNA鑒定和身份認定,提高保護水平。省級要嚴格整合企業許可審批,加強種質資源保護、種子儲備和進出口管理;縣級種子生產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依法進行。
(八)加強市場監管。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市場監管和執法監管,依法懲處侵害農民利益和企業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並將違法記錄納入社會征信系統。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抓住重點作物和重點區域,按照“雙隨機”要求開展企業監管、市場檢查和基地檢查,加強對種子標簽真實性的監管,依法行使行政強制權。以品種真實性為核心,利用國家品種數據、標準樣品和快速檢測手段,嚴厲打擊假冒侵權等違法行為。上級農業主管部門要依法加強對下級農業主管部門監管的監督,強化行政問責,堅決糾正不作為、亂作為等行為。
(九)推進種業體制改革。要把推進種業改革作為各級農業主管部門的重要職責,以改革增強種業創新發展活力。堅持基礎科學研究和商業化育種的合理分工,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鼓勵企業利用公益性成果培育新品種。推進種業科研成果權益改革,探索建立成果權益共享、科研人員轉移轉化和分類管理機制,促進科研人才向企業有序流動。推進種業與企業合作,建立產學研相結合的R&D創新體系,提高種業育種、繁殖、推廣壹體化水平。
(十)推動種子產業政策的落實。加強與財政、發展改革、科技、金融、保險等部門的溝通,強化工作協調機制,法律政策措施落實到位。以鼓勵品種創新為目標,加大財政投入,支持種質資源保護和品種選育、試驗、示範推廣,按照推廣面積研究建立品種後補貼機制。為穩定基地,提高生產能力,將優勢制種基地納入基本農田永久保護範圍,實施制種大縣獎勵、制種保險、農機補貼等政策,加快良種制種基地建設。
四、進壹步提升依法管理物種的能力和管理效率。
(十壹)明確和強化依法管理種子的職能。各級農業主管部門要依法明確和強化種子管理職能,加快由種子管理向種子經營轉變,加強種質資源收集、新品種保護、品種審定登記、種子生產經營許可和備案、質量監管等管理,堅持糧食經濟作物、種子種苗並重、管理服務相結合的原則,由事前許可向事後加強監管轉變,構建理念先進、功能明確、制度健全的種子管理體系。各級農業部門所屬的綜合執法機構或者其委托的種子管理機構應當依法開展種子執法相關工作,建立健全種子全過程監管機制。
(十二)加強縣級管理隊伍和能力建設。縣級農業部門是實施種子法的基層力量。充實縣級種子管理執法隊伍,加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備案管理和查處假冒侵權案件。品種試驗示範、審定或登記後的跟蹤評價和種業信息收集。加強管理能力建設,改善種質資源保護、品種試驗、示範、種子檢驗、執法裝備等基礎設施條件,建立健全技術標準和管理制度,保障種子管理經費,提高技術支撐和服務能力。
(十三)推進種業信息化建設和追溯管理。建立國家種業大數據信息平臺,采集品種保護、審批、登記、種子生產經營許可、備案、標識等信息,構建從品種選育到種子零售的數據鏈,用信息化貫穿種業管理全過程,提高管理效率。加強種業信息收集分析,做好與國家信息平臺對接和數據共享,實現查詢和追溯。實施品種鑒定和種子質量認證,為科學公正執法提供信息支撐。鼓勵利用互聯網為農民建立品種推廣大數據,形成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新品種展示示範體系,為農民購買良種和企業推廣良種提供信息服務。
(十四)加強管理執法效能和作風建設。加強種子管理和執法體系建設,強化各省區聯動機制,推進信息共享和結果公開。建立種子管理權責清單,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規受追究。加大案件查辦力度,依法嚴懲違法行為,對涉嫌犯罪的及時移交司法機關,杜絕以罰代管、以罰代刑。對參與種子生產經營的管理人員、試驗檢測人員弄虛作假,以及執法人員未予查處的,要依法依紀嚴肅查處,追究責任。
五、加強對《種子法》實施的組織領導
(十五)加強統籌協調。各級農業部門要把貫徹實施種子法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加強部門協作,抓好種子法的貫徹實施。對新增法定職責、管理職能等事項,要加強與編制、人事、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的溝通協調,配套相應的保障措施。充分發揮種業協會在宣傳法律法規、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合法權益、推進信用建設、參與社會監督、提供咨詢服務等方面的作用。
(十六)完善配套法律法規。按照種子法要求,農業部正在抓緊制定和修訂品種審定等配套法規。省級農業主管部門要主動與省人大立法機構、政府及相關部門溝通匯報,積極配合《種子法》實施調研,推動地方性法規修訂工作。各級農業部門要根據當地農業發展實際和種業現狀,認真梳理種子管理規章制度,及時清理和廢止不符合種子法精神的,及時修訂和完善不符合新要求的。
(十七)加強法制宣傳培訓。省級農業主管部門要制定《種子法》宣傳培訓計劃,結合種子供應關鍵季節開展多種宣傳培訓活動。加強教師培訓,準確把握立法精神和原則,做到理解深刻、講授系統。要以縣為單位,開展對科研單位、企業、經銷商店、種植大戶、專業合作社的培訓,打牢全行業知法守法、依法執業的基礎。通過廣播電視、網絡報紙、掛圖等方式。,將新的法律法規普及到農村基層農民,讓經營者自覺守法,農民學會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
(十八)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級農業部門要加強對種子法實施進展情況的調研,及時反映實施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制定應對預案和解決方案,確保法律的順利實施和有序銜接。省級農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種子法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並於2016年底前將總體實施情況報送農業部種子管理局。農業部將適時組織開展全國實施情況檢查,營造有法必依、執法必嚴的良好局面,依法保障現代種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