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建立公司內部有效的權利制衡機制。
1、進壹步強化監事會的權利,並賦予監事會在特殊情況下為保護公司利益可以采取的應對措施。
2、限制大股東的表決權。《公司法》規定,公司修改章程、增減註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對董事會的經營權加以制約。
二、 強化小股東在股東大會的提議權。
《公司法》第43條規定,代表四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壹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三、明確小股東的訴訟權力
1、擴大小股東的可訴範圍
根據《公司法》第111條的規定,小股東在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小股東可以作為原告向法院起訴。
2、規定訴訟時效
《公司法》應就此增加訴訟時效之規定,具體時間以十五天為宜,因為公司決議效力的未決狀態影響公司的運作。
3、 調查權
當小股東有正當理由懷疑公司存在違反法律和章程的行為時,可以請求法院或主管部門調查公司的經營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