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的企業法人或事業法人;
(二)承擔或者擬承擔涉密武器裝備科研生產項目或者產品的;
(三)外商(包括港、澳、臺)不得投資或聘用外籍人員,國家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四)承擔涉密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的人員,應當具有中國國籍,居住在中國境內,與境外人員(含港澳臺)無婚姻關系;
(五)有固定的科研、生產和辦公場所,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要求;
(6)1年內未發生泄漏;
(七)無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等嚴重違法行為。第十二條申請保密資格的單位應當填寫《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保密資格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