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局關於進壹步加強木材經營加工監督管理的通知》(林資發〔2006〕109號)(以下簡稱《加強木材經營加工監督管理的通知》)第二條規定,申請設立木材經營加工單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①有合法的木材來源渠道,並與其經營加工規模相匹配;②符合本地區木材經營加工發展規劃要求;③有與其經營加工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和設施;④有與其經營加工規模相適應的從業人員和木材檢尺人員;⑤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無違法經營加工的不良記錄。
新建擴建以消耗林木資源5萬立方米以上的加工企業,須報經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批,其中,10萬立方米以上的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後報國家林業局備案。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依法規範木材經營加工單位設立的審批。國有重點林區設立木材經營加工單位由所在森工(林業)主管部門報國家林業局或國家林業局委托單位審批。
各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要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審核批準木材經營加工單位設立的具體標準、權限、程序和申請材料要件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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