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未按規定履行即時信息披露義務的企業,應先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再向工商部門申請從經營異常名錄中除名;
三、公示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更正公示信息後,再向工商部門申請去除經營異常名錄;
4.失去聯系的企業可以依法申請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的變更登記,或者提出可以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重新取得聯系,可以申請從經營異常名錄中除名。企業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有異議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此外,企業對其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企業應當於每年6月65438+10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壹年度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
當年註冊的企業,從次年起報送並公示年度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