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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新形勢下企業的黨員管理工作

在企業人事管理過程中,用人單位經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企業根據需要可以隨時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在實踐中也因此產生了大量的勞動爭議,似乎,該約定賦予了企業可以對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和薪資進行自由變更的權利,其實不然。

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職工因崗位變更與企業發生勞動爭議等有關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6〕100號)的規定:關於用人單位能否變更職工崗位問題。按照《勞動法》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壹條的規定精神,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而變更勞動合同,須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壹致,若不能達成協議,則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勞動合同;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變更、調整職工工作崗位,則屬於用人單位的自主權。對於因勞動者崗位變更引起的爭議應依據上述規定精神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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