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條本政策涉及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如有修訂,以修訂後的規定為準。
第六十八條復原乳的生產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
第六十九條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乳制品加工行業準入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告2008年第26號)、《乳制品工業產業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告2008年第35號)同時廢止。
第七十條本產業政策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