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實預繳”的納稅人第2行-第9行:填報“本期金額”列,數據為所屬月(季)度第壹日至最後壹日;填報“累計金額”列,數據為納稅人所屬年度1月1日至所屬季度(或月份)最後壹日的累計數。納稅人當期應補(退)所得稅額為“累計金額”列第9行“應補(退)所得稅額”的數據。
因此,“本期金額”列填報4月1日至6月30日的合計數。“累計金額”列填報1月1日至6月30日的累計數。故,按照1-6月份的“實際利潤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即:按照利潤總額減除以前年度待彌補虧損以及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後的余額來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貴公司沒有以前年度待彌補虧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就是貴公司的1-6月份的利潤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所以,貴公司應補(退)所得稅額為“累計金額”列第9行“應補(退)所得稅額”的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