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1.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2.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造成混淆的;
3.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4.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擅自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5.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其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的;
6.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提供便利,幫助他人侵犯商標專用權的;
7.對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壹旦發現商標被他人侵權,請積極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