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出臺於2007年5月1日,是指特許人在與加盟商簽訂特許經營合同之前至少30日,應當向加盟商履行書面的信息披露義務,披露的內容包括企業的基本信息、加盟店分布信息、財務狀況、可提供的培訓及支持情況等。
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在特許經營法律關系中,特許人和加盟商的信息是不對稱的,加盟商的信息只能來自於特許人,為了讓加盟商對特許人所宣傳的信息做出正確的、客觀的認知和評價,避免上當受騙,所以法律作此規定。
特許人如果隱瞞重要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加盟商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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