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有“上海居民”7年。
2.持證期間已按規定參加上海市城鎮社會保險滿7年。
3.持證期間在上海依法繳納所得稅。
4.在上海市受聘擔任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具有技師職業資格(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二級以上),且專業與工種對應。
5.沒有違反國家和上海市計劃生育政策、因上述違法犯罪行為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等不良行為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