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經濟信息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金融服務部門等部門,配合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完善金融行業高級管理人員的執業信用記錄。
第二十四條本市工商、稅務、公安、質監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司法機關應當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機制,依法提供相關信用信息查詢服務。
第二十五條本市鼓勵信用服務機構開發信用產品,支持信用服務機構的合法經營活動。
信用服務機構收集、處理信用信息和提供信用產品,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和審慎的原則。
信用服務機構對征信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損害被征信企業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妨礙社會公眾的利益和安全。
第二十六條本市支持金融機構在金融業務活動中運用信貸產品,推動信貸產品在企業融資、創業扶持、典當、融資租賃等業務中的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