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4年3月1日起,將原企業年檢制度改為企業年報公示制度。企業應當每年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年度報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對未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年度報告的企業進行加載。
2.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客戶主動註銷企業的,銀行應通知其註銷原銀行結算賬戶並停止其對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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