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機構應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填報《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總分機構信息備案表》,將其所有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包括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二級分支機構)信息報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內容包括分支機構名稱、層級、地址、郵編、納稅人識別號及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名稱、地址和郵編。
2、上述備案信息發生變化的,除另有規定外,應在內容變化後30日內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並辦理變更稅務登記。分支機構註銷稅務登記後15日內,總機構應將分支機構註銷情況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並辦理變更稅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