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市公司應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中期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上半年結束後的2個月內,季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第三個月和第九個月結束後的1個月內完成並披露。
2.上市公司預計虧損或者經營業績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作出業績預告。
3.如在定期報告披露前出現業績披露,或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出現業績傳聞和異常波動,上市公司應及時披露本報告期的相關財務數據。
4.當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予以披露,說明事件發生的原因、現狀及可能產生的影響。
溫馨提示:以上內容僅供參考。
回復時間:2021-08-03。請以平安銀行在官網公布的最新業務變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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