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和債務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啟動重整程序。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壹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在法院受理申請宣告破產前,向法院申請重整。(《破產法》第7條和第70條)
法院對重整申請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並予以公告。(《破產法》第7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