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市披露,對壹級市場的招股說明書;對二級市場的上市公告書;
2、定期披露,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主要采取定期披露方式;
3、臨時披露,重要事件公告、收購與合並公告等。
根據《刑法》第壹百六十壹條,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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