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登記的信息發生變化時,需要在當月上報修改。其中,在地稅部門登記的信息發生變更時,應由地稅部門辦理(涉及修改社保登記證內容的,應在地稅變更後憑變更證明到相應區(縣級市)社保部門修改社保登記證)。
社保經辦機構登記的其他信息發生變化時,由相應區(縣級市)社保部門辦理。
業務流程:
1,賬號等社保經辦機構登記的信息,提供相應信息。2.應該由各區(縣級市)社保經辦機構辦理。3.當地稅務機關登記的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由當地稅務機關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個體工商戶、不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壹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是公民的身份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