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檢察等辦案機關在通知證人電話交談時,必然會主動介紹自己的單位、本人姓名、與人交談的基本原因,依法請求協助調查。要求公民繳納罰款或者轉移財產的,必須當場出示工作證和執法證,必須出示相關法律文書,工作人員必須兩名以上在場。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122條
偵查人員可以當場詢問證人,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所或者提出證人的地點詢問。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作證。當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所或者證人提出的場所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對證人的詢問應單獨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