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7條
專利申請涉及國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國防專利機構受理和審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受理的專利申請涉及國防利益需要保密的,應當及時移交國防專利機構審查。經國防專利代理機構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作出授予國防專利權的決定。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受理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涉及國家安全或者國防利益以外的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應當及時作出作為保密專利申請處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保密專利申請的審查和復審以及保密專利權的無效宣告的特別程序,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