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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說“涉密人員離開涉密崗位後三年內不得在我國境外機構或者外商獨資企業工作”是錯誤的

因為這需要根據相關的保密程度來規定,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全文)》第三十八條規定,保密人員離職後應當接受保密期限管理。涉密人員在保密期間應當按照規定履行保密義務,不得違反規定上崗,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國家秘密。

2019、11財政部、國家保密局聯合發布《政府采購保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和分權原則,調整了保密行政部門對涉密事項事先審核確認、財政部門對采購方式進行審批(單壹來源采購除外)的制度。在進壹步明確采購人主體責任的基礎上,對保密項目的確定、采購和保密管理提出了具體要求,規定了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供應商、評審組成員和監管部門的法律責任。

國家保密局相關部門對相關問題進行了梳理。涉密政府采購是政府采購的重要組成部分,涉密政府采購的安全管理是安全工作的重要內容。隨著政府采購制度改革和依法治密的深入,迫切需要健全和完善涉密政府采購管理的相關制度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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