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財政部、國家保密局聯合發布《政府采購保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和分權原則,調整了保密行政部門對涉密事項事先審核確認、財政部門對采購方式進行審批(單壹來源采購除外)的制度。在進壹步明確采購人主體責任的基礎上,對保密項目的確定、采購和保密管理提出了具體要求,規定了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供應商、評審組成員和監管部門的法律責任。
國家保密局相關部門對相關問題進行了梳理。涉密政府采購是政府采購的重要組成部分,涉密政府采購的安全管理是安全工作的重要內容。隨著政府采購制度改革和依法治密的深入,迫切需要健全和完善涉密政府采購管理的相關制度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