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範的漢字,不得使用漢語拼音字母或者阿拉伯數字。但企業名稱需要翻譯成外文的,按照直譯的原則,由企業自行翻譯使用,不必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對於外貿公司,使用英文譯名需要向外經貿局備案,可以修改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