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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維權的信息披露最終由誰負責?

銀行和保險機構的董事會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信息披露承擔最終責任。

(1)銀行和保險機構的董事會應承擔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最終責任。

1.理事會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最高決策機構。它負責制定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戰略、政策和目標,確保公平對待消費者,並將保護消費者權益納入業務發展戰略和企業文化建設。

2.董事會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進行統籌規劃和指導,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情況納入公司治理評價,督促消費者權益保護戰略、政策和目標的有效實施和執行。

3.董事會應當監督高級管理層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責,審議相關工作,包括但不限於年度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計劃、開展情況、重大事項、信息披露等。,並形成相關決議。

(二)銀行保險機構董事會應當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在董事會下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可以合並設立。明確委員會的工作職責、議事決策規則和程序,完善委員會工作機制,確保各項工作有效開展,實現消費者權益保護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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