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銀行和保險機構的董事會應承擔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最終責任。
1.理事會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最高決策機構。它負責制定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戰略、政策和目標,確保公平對待消費者,並將保護消費者權益納入業務發展戰略和企業文化建設。
2.董事會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進行統籌規劃和指導,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情況納入公司治理評價,督促消費者權益保護戰略、政策和目標的有效實施和執行。
3.董事會應當監督高級管理層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責,審議相關工作,包括但不限於年度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計劃、開展情況、重大事項、信息披露等。,並形成相關決議。
(二)銀行保險機構董事會應當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在董事會下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可以合並設立。明確委員會的工作職責、議事決策規則和程序,完善委員會工作機制,確保各項工作有效開展,實現消費者權益保護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