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全國人口普查條例》第七條規定,人口普查所需經費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共同承擔,列入當年財政預算,按時撥付,確保足額到位。普查經費要統壹管理,專款專用,嚴格控制支出。
第八條人口普查每10年進行壹次,尾數為0的年份為普查年,標準時間點為普查年6月11日零時。
擴展數據:
《全國人口普查條例》第十壹條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自然人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未定居的中國公民,不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短期居留的境外人員。
第十二條人口普查主要調查人口和住戶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受教育程度、行業、職業、遷移、社會保障、婚姻、出生、死亡、住房情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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