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
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第三十九條
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備案依據、實施程序、救濟渠道等信息應當公示。
第四十二條
行政處罰應當由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實施。執法人員的人數不得少於兩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執法人員應當文明執法,尊重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