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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應當建立健全統計信用管理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統計信用管理制度。根據《山西省統計條例》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統計誠信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統計信用管理制度。

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向社會信用信息平臺提供統計調查對象和統計從業人員遵守統計法律法規、履行統計調查義務等信息。

關於信用管理制度的其他規定。

《企業統計信用管理辦法》第六條企業統計信用狀況分為統計守信企業、統計信用異常企業、統計壹般失信企業和統計嚴重失信企業,實施分類、動態管理。

第七條企業統計信用狀況的認定實行誰認定、誰公示、誰負責的原則。國家統計局、省級統計機構可以根據統計執法檢查、統計數據核查等方式獲取的企業統計信用信息,直接認定企業的統計信用狀況。

以上內容參考?離市區政府 山西省統計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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