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審批、核準、備案實際上是政府行政許可的三項制度。(1)審批制:企業使用政府投資項目;(2)審批制: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從維護社會利益角度審批);(3)備案制:其他項目,不分規模。
法律依據:《大氣汙染防治行動計劃》第十七條,對未通過能源評估和環境評估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審批、核準或備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準開工建設,不得頒發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排汙許可證,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信貸支持,有關單位不得供電、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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