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本轄區內貫徹執行《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及相關行政法規、規章。
(二)核發《醫療機構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和《制劑許可證》;組織GMP和GSP認證。
(三)依法核實申報藥品的研制情況和條件,審查藥品註冊申請資料的完整性、規範性和真實性,組織樣品檢驗。
(四)監督管理轄區內藥品和特殊管理藥品的生產、經營和使用。
(五)審查批準藥品廣告,頒發藥品廣告批準文號。
(六)查處轄區內違反《藥品管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決定行政處罰。
(7)負責執業藥師的註冊和管理,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工作。
(八)領導省級以下藥品監督管理機構,組織轄區內藥品監督管理幹部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