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清算組織負責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
2.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註銷登記申請書;
3.法院的破產裁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的文件或公司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作出的決議或決定;
4.經股東會或有關部門確認的清算報告;
5、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
6.銀行出具的銷戶證明;
7.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
8.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其他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
第壹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壹)有能力履行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等手段逃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和解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