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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企業中的四類人

法律分析:失信企業的四類人應該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四類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七條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數據庫,並通過名單數據庫向社會公布。各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各地實際情況,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法院公告欄等方式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也可以通過新聞發布會等方式,定期向社會公布本法院和所轄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的執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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