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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監督管理

1、《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所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有關部門應當對其加強監督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本法制定。”

因各省市情況不同,小作坊管理辦法出臺情況也不同。具體可咨詢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2、《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質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2009)》(中華人民***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2009.5.12發布,2009.9.1起執行),是目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基本要求。

3、2012年,面臨著十八大召開以及傳說中的管理體制改革,都有可能影響未來食品生產、小作坊管理具體辦法的頒布和實施,因此暫時無法定論。但是從大的方向看,盡快出臺小作坊管理辦法是必然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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